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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除上述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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