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提名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
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日常工作联络等事宜。其中,董秘处牵头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日常工作联络等事宜,人力及行政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资料的提供及汇报。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规模及高管人员构成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其他需董事会聘任的人员进行审查;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上述程序,随时召集和召开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在表决票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以通讯方式参会的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扫描、拍照发至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审计工作组负责人记录并保存,上述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