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规模及高管人员构成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需董事会聘任的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规模及高管人员构成提出建议; (二)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其他需董事会聘任的人员进行审查;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审计工作组负责人记录并保存,上述会议资料的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 |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
除上述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