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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职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当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明;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因情况紧急需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的通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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