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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修订了《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将其更名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公司将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分配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或原则进行说明。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若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①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且当年货币资金余额充裕;

④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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