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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以及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除董事长作为战略委员会当然委员外,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职期限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完成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并将该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拟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部门应根据审查修改意见对可行性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因情况紧急需要,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的通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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