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骏鼎达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82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8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06.6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15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 号)。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2024年3月2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拟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调整后) |
1 | 生产功能性保护材料华东总部项目 | 30,000.00 | 25,200.00 |
2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3,614.80 | 11,436.86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200.00 | 11,769.81 |
合计 | 55,814.80 | 48,406.68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 3-143号),截至2024年4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7,709.10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7,709.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拟投资总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生产功能性保护材料华东总部项目 | 30,000.00 | 25,200.00 | 7,709.10 | 7,709.10 |
2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3,614.80 | 11,436.86 | 0.00 | 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200.00 | 11,769.81 | 0.00 | 0.00 |
合计 | 55,814.80 | 48,406.68 | 7,709.10 | 7,709.10 |
注:如上表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13.32万元(不含税),截至2024年4月7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支付517.43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023.80 | 200.00 | 2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50.00 | 223.40 | 223.40 |
3 | 律师费用 | 739.80 | 70.00 | 70.0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 448.11 | 0.00 | 0.00 |
费用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51.61 | 24.03 | 24.03 |
合计 | 7,413.32 | 517.43 | 517.43 |
注:如上表各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8,226.53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根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则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 3-143号)。天健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骏鼎达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核查,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艾立伟 温 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