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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应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同时,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15日完成审验,注册资本已增至40,000,000.00元,总股本已增至40,000,000.00股,此外,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中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目前总股本为4,000.00万股,以此计算,共计转增1,600.00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5,600.0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结果为准。以上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600.00万股,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600.00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修订《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下文称“《公司章程(草案)》”)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文称“《公司章程》”),以使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章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章程名称:《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章程名称:《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第三条 公司于[]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万股,于2024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Shenzhen JDD TECH New Material Co.,Ltd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英文名称:Shenzhen Jdd Tech New Material Co., Ltd
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0.00万元。
5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00.00万股,均为普通股。
6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条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十六)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8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9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三)分配顺序:……配。 若公司拟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分配顺序:……
10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11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12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 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 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13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
1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5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16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17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的,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通知的,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18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除上表列示的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还修改了签署日期、部分条款的标点符号,不再一一详列。上述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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