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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不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主要为: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列席监事会会议的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下一次监事会定期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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