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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建立健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融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风险控制第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前需明确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充分了解办理金融衍生品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实施团队、涉及的交易人员、授权体系,慎重选择。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衍生品的交易模式、交易对手进行分析比较。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较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业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分析比 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金融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财务部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外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

增大的情况下,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应由财务部建档保存,各类内部授权文件及金融衍生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档案应由董事会建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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