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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

三、附件……………………………………………………………第10—13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0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1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2—13页

页共13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155号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田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秋田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秋田微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秋田微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秋田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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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秋田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秋田微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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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7.18元,共计募集资金74,360.00万元,坐扣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用3,113.21万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3,301.89万元,前期已预付188.6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1,246.7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675.00万元及前期已预付不含税保荐费

188.6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383.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69,383.1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15,006.15
利息收入净额B22,937.58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2,403.99
利息收入净额C21150.07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17,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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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4,087.65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56,060.6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56,060.62
差异G=E-F0.0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及子公司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秋田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于2021年2月18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赣州秋田微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

及赣州秋田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赣州秋田微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和1个结构性

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7562744805534,029,649.55活期资金,超募资金专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4425010000570000481911,158,464.09活期资金,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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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投向
1.深圳产业基地19,683.7319,683.73514.14543.942.762025年12月31日[注]不适用不适用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19,683.7319,683.73514.14543.94
合计69,383.1169,383.112,403.9917,410.14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1)公司募投项目电子纸模组产品生产线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虽然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是因宏观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项目建设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保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募投项目电子纸模组产品生产线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4年3月31日。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2)由于深圳产业基地项目所涉建设用地流转采用土地线上招拍挂程序且属原始地貌出让,导致土地使用权属转让流程及前期开发手续的办理过程较为复杂,耗时长于预期。同时,为了满足智能化生产的要求,厂房建设、工艺布局及环评等要求提升。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结合项目的实际进展及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基于审慎性原则,拟将深圳产业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将调整到深圳产业基地项目所属地块,基于深圳产业基地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时涉及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构发生变更,导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法在原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内完成,因此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触控显示模组赣州生产基地项目、新型显示器件建设项目和电子纸模组产品生产线项目前期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项目建设过程中拟采购的设备需要一定的采购周期和安装调试过程,设备到位时间预计有所延后。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经审慎研究,拟将触控显示模组赣州生产基地项目、新型显示器件建设项目和电子纸模组产品生产线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31日。公司于2023年0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05月1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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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本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7月9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深圳产业基地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19,683.73万元投资建设深圳产业基地。本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已投入使用金额为:543.94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拟由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工业区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宗地号为G08406-0133的土地),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拟由深圳租赁与装修厂房建设变更为深圳产业基地自有厂房建设,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本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3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962.84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95.19万元,共计4,358.03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已全部完成。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1)本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3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投资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2)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1月5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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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投资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3)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投资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4)公司于2023年0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9月1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投资额度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不适用

第10页共13页

仅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5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1页共13页仅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5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2页共13页

仅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5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用于说明龙琦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13页共13页仅为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15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仅用于说明刘冬群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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