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落实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组成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自接到提议或者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征集会议提案,提案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材料。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出提案。
第九条 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就提案内容充分征求监事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并确定监事会会议时间、
地点和所议事项。
第十条 提议人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六)提议人签名或盖章。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前,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所议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或责成工作人员)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发出,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发出,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和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提案的,应当至少提前2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变更情况和增加、变更、取消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材料。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发出变更通知。
第十四条 任何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话、传真或者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意见,并在1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监事会主席(或责成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进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监事同意提前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过半数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论证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合理审慎判断时,可以要求会议对该提案暂缓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监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告格式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及其他应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九条 在监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前,所有知情的相关各方对监事会会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