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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德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301548 证券简称:崇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9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德科技”)于 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因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0,000元变更为87,000,000元,股份总数由60,000,000股变更为87,000,000股。注册资本的变更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议案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前提。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及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00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每公司股份总数为8,7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8,700万股。公司发行的股份,每
股同权同利,无其他种类股。股同权同利,无其他种类股。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 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利润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 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利润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地过半数通过。 4、公司因不满足前述第(三)款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
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的资金。

第六条及第二十条的修订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议案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前提,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其他说明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结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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