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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

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若审计费用包括内控审计费用,应当区分年报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进行说明。

第七条 选聘流程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

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

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

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节 监督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就年度审计师聘用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发布临时公告。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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