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新雷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持续督导人员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文件、内部审计报告等;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人员沟通等方式,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新雷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新雷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①控制环境: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②控制活动: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存货管理、资产管理、筹资管理;
③信息与沟通;
④内部监督。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募集资金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 ||
类别 | 财务报告 | 非财务报告 |
定性标准 |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备以下特征,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 ②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 ③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
定量标准 |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或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3%。 |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 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3% 或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3%。 |
2.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合理有效。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合理有效。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雷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
唐俊文 | 肖扬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