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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柏科技:关于拟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50 元/股(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500万元(含) 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731,70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487,80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具体回购股份注销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总资产约为人民币124,254.7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16,081.11万元,货币资金约为人民币59,496.7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58%。若按回购金额总额上限1,500万元测算,本次回购金额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21%、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约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的2.52%,占比均不大。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3月30日、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50 元/股(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5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 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731,70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000 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 20.5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约 487,80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盖公章);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层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媛媛、张文静

联系电话:0755-28588566

传真号码:0755-28328808

电子邮箱:board@rapoo.com

4.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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