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3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3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4年4月19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2023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3、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31)。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
(1)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45.83万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34,856.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本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3,485.60万元,2023年可供分配利润总计为43,605.56万元。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总股本为3,666,302,28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279,093,049股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剔除该部分股份
后公司总股本为3,387,209,23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38,720,923.70元(含税)。
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回购股份、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调整相应的总股本。
(2)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
为加大投资者回报力度,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公司决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安排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流动性,优化公司股本结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2023年环境、社会、治理(ESG)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2023年环境、社会、治理(ESG)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
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2023年,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保证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满足内部控制的目标。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并进行了检查监督,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完整、真实的。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该专项报告能够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8.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PTA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2024年聚酯纤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签订《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4年度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新增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98,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订《辅助材料购销协议》,2024年新增向己内酰胺采购辅
助材料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024年新增向绍兴恒鸣采购包装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的董事长。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X金额预计不超过170,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向绍兴恒鸣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设备金额预计不超过3,2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的董事长。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而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关联委托贷款利率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关联委托贷款利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终止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自公司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中介机构一直积极推进各项相关工作。经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政策变化、公司发展规划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诸多因素,经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且该等授权尚在有效期内,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裁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终止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