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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32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5年10月,2012年2月9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27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1141 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332,731.8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 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448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 61,034.29 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35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1 次、 10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46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余东红,1996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作为签字合伙人承做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9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阳高科,于2017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5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为贵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龚晨艳,于200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9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的审计收费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切实履行了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中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合理安排审计队伍,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

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在过去的审计服务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公司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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