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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独立董事应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依据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情况;

(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露;

(五)对年度报告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述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与独立董事相关的文件: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公司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的使用;重大投资情况;融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信息保密情况。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主管地方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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