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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变更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以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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