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6 证券简称:民德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许文焕先生、易仰卿先生、黄效东先生、高健先生等四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乔明先生、张驰亚先生、辛乾先生等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人选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乔明先生、张驰亚先生和辛乾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辛乾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选举非独立董事提案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许文焕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3年深圳大学无线电专业毕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9年英国利物浦大学微电子通信专业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2004年英国利物浦大学数字信号处理方向毕业,获工学博士学位。1993年至1996年,任职于深圳市物资进出口公司;1996年至2005年,任职于深圳市燃气集团总公司;2005年至2012年,于深圳大学任教;2012年至今在公司及其前身担任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止目前,许文焕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21,408,3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40%。许香灿先生和许文焕先生系父子关系,合计持有公司25.12%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许文焕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本次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易仰卿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7年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毕业。1997年至2001年,任职于振新实业有限公司研发部,担任工程师、主管;2001年至2004年,任职于耀新制品厂研发部,担任主管;2004年至2007年,任职于金钥匙设计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7年至今在公司及其前身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目前,易仰卿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16,416,9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51%。易仰卿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本次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黄效东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5年浙江省湖州贸易
经济学校中专毕业;2004年华中科技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毕业。1995年至1997年,任职于浙江省建德市糖烟酒副食品总公司杭州分公司,担任销售经理;1997年至2000年,任职于美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担任办事处主任;2000年至2008年,任职于深圳市博思得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08年至今在公司及其前身任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目前,黄效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12,822,1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3%。黄效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本次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健先生,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11年同济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获学士学位;2014年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获硕士学位;2014年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专业毕业,获硕士学位。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深圳市金晋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办,担任董事长助理;2016年至2017年,任职于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担任董事长助理;2018年起任职本公司投资管理部,担任投资总监;2021年起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止目前,高健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214,3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2%。高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本次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乔明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99年至2008就读于电子科技大学,获取微电子技术学士、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今历任电子科技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IEEE/中国电子学会高级会员,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长期从事功率半导体器件、功率高压集成技术、功率高压集成电路、功率器件可靠性、抗辐射功率器件及高压集成技术、高压ESD防护技术研究。拟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乔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乔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本次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驰亚先生,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11年至2019年就读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获物理学学士、通信工程硕士与博士学位。2017年作为访问学者在牛津大学从事随机几何数学研究,2018年作为访问学者在清华大学从事毫米波通信相关研究,2019年作为访问学者在鹏城实验室从事人工智能相关工程研究,2020年至今历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助理教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IEEE/中国电子学会会员,深圳市应急局决策委员会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智能应急通信以及基于信号与图像处理的网络安全。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张驰亚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驰亚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本次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辛乾先生,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2011年厦门大学会计学本科毕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2015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学位,2019年获香港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2019年至今,任职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经济管理学院,担任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拟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止目前,辛乾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辛乾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本次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