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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国胜、李天雄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2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国胜、李天雄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三会运作较为规范,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符合《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资料记录完整、保存安全;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了检查,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项目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核对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股东及董监高严格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应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 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德邦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德邦科技经营模式、业务结构等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良好;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德邦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国胜李天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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