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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2年5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订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议案》,制定了(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1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议案》,根据内幕信息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全面修订并更名为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流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披露前各主体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采取的措施如下:

1、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方案初步策划阶段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限制在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核心人员、各中介机构核心项目团队,并告知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 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4、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卢金硕田之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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