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本公司”)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之规定,就本公司及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
章宏韬 |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卢金硕 | 田之禾 | |||||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夏明明 | 洪 涛 | 方 宇 | ||||
胡洁迪 | 刘雨欣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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