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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锦科技”)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特此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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