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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明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

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执行处理。

解释第16号的执行对公司2022年1月1日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递延所得税资产1,415,269.34405,432.43
递延所得税负债1,532,841.45460,928.66
未分配利润-117,572.11-55,496.23

解释第16号的执行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具体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合并母公司
递延所得税资产2,459,375.36-3,863.95
递延所得税负债2,575,518.0065,846.96
所得税费用-1,429.4714,214.68
净利润1,429.47-14,214.68
未分配利润-116,142.64-69,710.9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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