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2号)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环保”或“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发行14,77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77亿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伟明环保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前,伟明环保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保荐机构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徐天全、刘涛 |
项目联系人 | 徐天全 |
联系电话 | 021-68801584 |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568 |
注册资本 | 1,704,644,71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中汇路81号B2幢5楼东南首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 |
法定代表人 | 项光明 |
实际控制人 | 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 |
联系人 | 程鹏 |
联系电话 | 0577-8605188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7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8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伟明环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伟明环保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发行和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伟明环保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伟明环保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伟明环保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伟明环保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伟明环保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伟明环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伟明环保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伟明环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伟明环保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伟明环保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昌黎县城乡静脉产业园特许经营项目(一期)和罗甸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进行延期。
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延期。经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前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伟明环保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伟明环保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伟明环保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伟明环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伟明环保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伟明环保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伟明环保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伟明环保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伟明环保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伟明环保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伟明环保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徐天全 刘涛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
朱明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