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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文华先生、赵旭强先生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 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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