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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子公司天门启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启洁”)关于收到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环罚字【2023】20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26日上午,接投诉举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启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门启洁实施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天门启洁56号、102号垃圾运输车驾驶员为了达到处理公司垃圾进厂条件,在未对渗滤液进行集中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抬升车厢的方式,将车厢内渗滤液排入岳口工业园7号路垃圾中转站门口雨水井,该雨水井未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最终流向潭湖沟。

天门启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天门启洁于2023年9月26日向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承诺书,承诺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承担相应结果,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环境损害评估,证明天门启洁愿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经天门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天门启洁从轻处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天门启洁环境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值减少17%。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针对天门启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表(11),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天门启洁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天门启洁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天门启洁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依法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天门启洁已缴纳上述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

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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