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家家悦(603708)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飞龙 | 联系电话:010- 66555182 |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雪山 | 联系电话:010- 66555182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上市公司”或“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和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兴证券对家家悦进行持续督导,现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家家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东兴证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公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和保荐协议,该等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 持续督导期间,家家悦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
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除第12项事项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相关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已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详见 “二、信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新配偶林春丽于 |
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3月18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而形成短线交易。2024年4月,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就该事项对李新出具警示函。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工作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专项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 公司存在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形,但采用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方式,现金管理产品符合相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未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该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对家家悦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比对。东兴证券认为家家悦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家家悦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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