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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所涉及业务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本制度不适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委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建设。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第六条 根据委托理财额在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额的大小,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总监向总裁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议批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实施。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总监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至少每月与受托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记入台账,并根据不同审批权限统计所做的理财产品。

(七)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内部审计部门报告截至本月末前十二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如因为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由财务部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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