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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沃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新增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4-023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新增

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19日,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有关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修订《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新吴区新华路277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277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三)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及公司利润分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 (四)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
(五)公司实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六)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
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根据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董事会可以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2.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就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新增

上述新增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新增的制度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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