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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或“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适用)审批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公司资产保值,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需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合约金额和期限需与公司的进出口业务

情况或外币负债情况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须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外汇衍生品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公司与子公司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前,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由财务中心、审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评估、交易操作、交易记录和监督。

财务中心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实施流程;(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3)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4)负责对每笔衍生品投资业务建立备查账进行登记管理以及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披露相关信息资料。

审计中心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实际操作情况的合规性。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由财务中心综合分析公司的出口金额、外币应收余额及各子公司业务需求等,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总体额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中心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交易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中心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供外汇收支计划。

(二)财务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货币汇率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结合合作金融机构的询报价结果,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方案,并发起业务方案审批。

(三)由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四)财务中心根据批准后的方案或交易申请进行实施操作,并做好后续的盈亏监测,当出现异常损益波动时,及时提示风险。

(五)财务中心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外汇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财务中心应当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中心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向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的损失,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八)财务中心应持续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盈亏情况,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

(九)审计中心应当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并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九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和解决方案,并动态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在检查报告中列明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第二十六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若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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