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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资金出借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出借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金出借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出借,视同公司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出借,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资金出借方,在确保正常资金需求前提下,向申请人提供货币性资金使用,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利息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资金出借应当遵循合法、审慎、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第五条 公司资金出借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均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第六条 资金出借对象(以下统称“申请人”)仅限于公司直

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企业,并按照股权比例承担责任风险。如申请人其他股东方无法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资金出借,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出借资金给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公司员工业务需要的个人借款除外)。

第八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向其出借资金:

(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申请人申请的借款项目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三)申请人申请的出借资金用于从事投机性经营及高风险投资业务;

“高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涉及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具体包括股票、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及委托理财等投资业务;

(四)曾经为申请人提供过出借资金,但该笔出借资金发生逾期未还或拖欠本金、拖欠利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发生纠纷的;

(五)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六)申请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

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七)申请人在申请资金出借时有欺诈行为的;

(八)申请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其他不能资金出借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根据资金出借的能力和额度控制,结合实际情况,在确保正常资金需求前提下,向申请人提供货币性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资金出借的管理部门,对资金出借实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资金出借的利率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计划于每年11月向公司上报次年资金需求,同步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资金出借的需求报告(加盖公章);

(二)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最近时点融资、担保、抵押、质押清单;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上报的需求报告中,资金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申请人上报的资金需求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将资金出借额度纳入年度预

算。

公司审查过程中应当掌握申请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借款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资金出借的,应没有发生资金出借逾期未还或拖欠本金、拖欠利息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资金出借预算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资金出借预算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资金出借实行预算管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公司原则上不对其资金出借。

确有特殊情况预算外资金出借,申请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参照计划内要求报送申请及相关材料;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审查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资金出借预算事项,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资金出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资金出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申请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资金出借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一)、(二)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金出借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资金出借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资金出借的原因,在对资金出借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资金出借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资金出借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五章 业务受理与放款第十九条 资金出借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视资金情况及申请单位用款需求,在有效期及申请额度总额内分批办理资金出借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实际需要借款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过《财务业务申请单》提交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要求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借款用途情况说明;

(三)申请借款金额、期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借款申请表时应附上的相关附件包括:

(一)申请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二)申请人最近时点融资、担保、抵押、质押清单;

(三)申请人借款相关的决策文件;

(四)财务管理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受理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向其提供资金出借的风险进行评估,结合年度资金出借预算及相关决策审批,经审批

完成后办理资金出借的合同签订及放款等业务事项。

第六章 合同审查和签署第二十三条 资金出借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且约定事项明确,相关合同审查及签署事项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出借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出借人、借款人;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

(四)借款利率、利息和费用;

(五)还款方式或还款计划;

(六)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 资金出借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资金出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出借申请表及其附件、相关决议、经签署的资金出借合同等),并注意资金出借的期限,对所有资金出借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持续关注申请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

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资金出借的备查台账(附件2):台账应详细记录债务人名称,金额、期限、方式。

(二)资金出借期间的跟踪管理,了解资金出借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有无变化。

(三)借款到期15日前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如发现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业绩下降、面临亏损或现金流量出现严重入不敷出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资金出借出现纠纷时,协同法务合规部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申请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财务管理部,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申请人在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申请人或者为资金出借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等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如需提前归还借款,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明确还款日期,经公司财务分管领导审

批后归还。

第八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规定如实披露资金出借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资金出借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申请人偿债能力和该项资金出借收回风险的判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资金出借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同时,原《杭州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借资金管理办法》(杭热电集司〔2016〕95号)废止。

附件:1.借款申请表

2.资金出借台账

附件1:

借款申请表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借款人):(加盖公章)
对方单位(出借人):
本次借款的主要要素信息借款总额 (万元)利率
借款起止日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目的及资金用途担保措施
年度预算额度(万元)已借款金额 (万元)
申请人内部决策支委会审议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公司资金出借台账 页码:

序号借款人合同 编号保存 编号借款金额(万元)利率(%)起始日到期日项目/用途联系 方式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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