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鲁银投资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唐听良 | 上市公司代码 | 600784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曾丽萍 | 报告年度 | 2023 |
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4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7,474,431股,共计募集资金45,031.7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4,435.9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3-00003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范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签署保荐承销协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鲁银投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经核查,鲁银投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经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和规定期限内的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公司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相关披露文件进行了修订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而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7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使用完毕并全部销户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鲁银投资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鲁银投资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