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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特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 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第九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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