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0,000股,该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了229万股限制性股票。张峰、包士明作为激励对象于2011
年10月19日获授限制性股票40,000股,该激励对象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款项。后因公司实
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0,000股。
鉴于激励对象张峰、包士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第9.5条的规定以及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
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的决议,公司拟对该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8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 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 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张峰、包士明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80,000股。
(二) 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1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73元/股,2012年4月公司
实施了每10股转增10股、派4元人民币的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依据公司《激励计划》
第8.5条“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包括不在东港股份及其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10.1条(二)规定
的价格回购并注销;(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
司同意的”、第7.2条第(7)款“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
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的规定,回购注
销价格调整为4.865元/股,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向张峰、包士明支付回购价款
人民币389,200元。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 回购股份的相关说明
内容 说明
回购股票种类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回购股票数量(股) 80,000
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数量(股) 4,580,000
占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比例 1.75%
股份总数(股) 252,828,344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32%
回购单价(元) 4.865
回购金额(股) 389,200
资金来源 自有流动资金
四、 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580,000 1.81% 80,000 4,500,000 1.78%
1、国家持股 0 0.00% 0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0 0.00% 0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4,380,000 1.73% 80,000 4,300,000 1.7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
0 0.00% 0 0 0.00%
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
4,380,000 1.73% 80,000 4,300,000 1.70%
股
4、外资持股 0 0.00% 0 0 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0 0.00% 0 0 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00% 0 0 0.00%
5、高管股份 200,000 0.08% 0 200,000 0.0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48,248,344 98.19% 0 248,248,344 98.22%
1、人民币普通股 248,248,344 98.19% 0 248,248,344 98.2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0 0 0.00%
4、其他 0 0.00% 0 0 0.00%
三、股份总数 252,828,344 100.00% 80,000 252,748,344 100.00%
五、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张峰、包士明因为辞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七、 律师对本次回购发表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
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
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