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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可安排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前述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初审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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