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亚辉龙证券代码:68857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4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9
六、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12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亚辉龙:指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深圳市亚辉龙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
6.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7.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9.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10.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11.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1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6.《公司章程》:指《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自律监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20.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亚辉龙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亚辉龙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亚辉龙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登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2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3)。
4、2022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于2022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5)。
5、2022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7日,以1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3.3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7日,以1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次)为2023年1月17日,以11.1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47.88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第二批次)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
具了核查意见。
9、202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10、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亚辉龙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届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期即将届满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进入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7日,因此,本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2月7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27日,因此,本激励计划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4月27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 ||||||||||||||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20514号):公司2023年实现归母净利润36,841.53万元(已剔除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较2021年度(调整后)增长79.35%,符合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要求。因此,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为100%。 |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因8名激励对象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其余首次及预留授予的54名激励对象在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A或B,拟归属股份可全部归属。 | ||||||||||||||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股票数量
1、首次授予日:2022年2月7日;预留授予日:2022年4月27日;
2、归属人数:54人;
3、归属数量(调整后):96.74万股;
4、归属价格(调整后):10.6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可归属具体情况(调整后)如下: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万股) | 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后)(万股) | 本次可归属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核心骨干(首次授予53人) | 189.98 | 94.99 | 50% | |||
核心骨干(预留授予1人) | 3.5 | 1.75 | 50% | |||
合计(54人) | 193.48 | 96.74 | 50% |
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也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剔除8名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亚辉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应于进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后完成归属。
六、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亚辉龙及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