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冯耀荣、张莉、初宜红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经对独立董事冯耀荣、张莉、初宜红的任职情况、自查报告及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冯耀荣、张莉、初宜红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职务,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况。在2023年度的履职过程中,前述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