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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30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477号)文件,对公司的
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胡寿、钱振宇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日-2015年6月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的女儿、钱振宇的妹妹钱燕韵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日-2015年6月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王君恺等22名股东承诺: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6月1日-2013年6月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同时上市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胡寿、钱振宇、王
君恺、孙民华、吴天翼、贡健、李国兴、李国建、陈敏刚、胡蕴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
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的女儿、钱振宇的妹妹钱燕韵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人承诺在钱胡寿或钱振宇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钱胡寿或钱振宇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钱胡寿或钱振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其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钱胡寿或钱振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钱胡寿或钱振宇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之后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民华的弟弟孙民灿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人承诺在孙民华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孙民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若孙民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其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孙民华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其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孙民华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则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钱胡寿、钱振宇,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为橡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现有业务并不涉及橡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同
业竞争,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全资、
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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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公司上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公司认定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
司上述现有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公司提出异议
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
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占用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
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6、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
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承诺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
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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