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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30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
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85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股东、
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5 日公告《招股说明书》,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不同业竞争声明与承诺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我公司目前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生产,主要进
行对外投资业务,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与经营,目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在我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贵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期间,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单独经营;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营等经营方式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在或将来主导产品、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在我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上市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期间,我公司将督促我公司所属全资子
公司(企业)、控股子公司(企业)以及实际受我公司或我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业)、控股子公司(企
业)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营等经营方式经营)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在或将来主导产品、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我公司不会利用在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及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侵占、影响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该承诺期限为持续进行,经自查,截至 2012 年 10 月 30 日,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严格履行该承诺,
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枝、黄启均、邓新华、李家康、关锡源、潘权枝、杨建辉 7 位自然人在招股
说明书中的承诺
    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5 日公告《招股说明书》,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枝、黄启均、邓新华、李家康、
关锡源、潘权枝、杨建辉 7 位自然人作出如下承诺:
    《不同业竞争声明与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同、
相似的业务;
       2、在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九洲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单独经营;与他人合资、合作或联营等经营方式经营)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在或将来主营业
务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该承诺期限为持续进行,经自查,截至 201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文枝、黄启均、邓新华、
李家康、关锡源、潘权枝、杨建辉 7 位自然人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在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于 2004 年 8 月 25 日公告《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对如下事项作出了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
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如下规定:
    (一)本公司将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
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士变动或持有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披露;
    (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
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
    (五)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该承诺期限为持续进行,经自查,截至 201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发生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在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承诺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作出如下承
诺:
    公司根据《分红管理制度》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
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每年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
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 0.2 元时,公司可以考
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该承诺期限为 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经自查,截至 2012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严格履行了承诺,
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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