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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03.SH)
保荐代表人薛伟、楼雅青
联系电话0871-63577938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0号)核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公开发行1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前期尚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758.4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9,241.51万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579号)。

本次发行的“贵燃转债”已于2022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红塔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贵州燃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回访、募集资金现场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贵州燃气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贵州燃气签订了保荐协议,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持续督导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持续督导期内,红塔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23年度贵州燃气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3年度贵州燃气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贵州燃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督促贵州燃气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通过现场核查、访谈等形式,为公司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供建议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贵州燃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在事前或事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以下“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以下“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贵州燃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贵州燃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前述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持续督导期间,贵州燃气不存在前述情形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已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并出具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持续督导项目组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贵州燃气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伟楼雅青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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