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2023 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章勇坚,男,1972年6月出生,浙江绍兴柯桥人,硕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绍兴越光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浙江通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浙江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绍兴市柯桥区工商联常委,绍兴市柯桥区会计学会外资分会会长。曾任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自查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2023 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或明确同意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大会;2023年7月董事
会换届当选后,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 5次,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1次。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现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本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勤勉履职,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 供有力支持。报告期内,具体会议组织情况及本人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3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2023年4月14日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
2023年8月8日
1.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2023年10月17日
1. 《关于审议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2)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2023年4月14日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3)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
和建议2023年7月22日
1.《关于拟对外投资暨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通过
3、议案审议情况
召开会议前,我主动向董秘了解并获取需要在会议上作出决议事项的情况和资料,联系各部门人员(包括公司管理层、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和视频会议访谈,为在会议上的表决作好充分的准备。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一项
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学习调研及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国务院、证监会、交易所下发的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并与公司一道,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意识。同时,充分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积极深入公司了解实际经营情况,为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提供事实依据。在审计委员会履职中,我联系财务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 相关人员了解公司财务与审计内控制度等执行情况,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理财等情况进行关注,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关注公司e互动答复、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协助公司沟通中小股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2023年度,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满足监管要求。
5、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3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涉及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2023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及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涉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及三季度报告的主要数据。本人认为,公司有关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本人同意将上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制定与自身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涵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确保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本人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涉及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续聘范玉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经审阅范玉杰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等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况。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审议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情况2023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田建华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钱雪根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钱锦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傅钤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范玉杰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沈福为公司技术总监的议案》等事项,本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田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钱雪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钱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傅钤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范玉杰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沈福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任期均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傅钤先生具备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审核无异议,且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聘任傅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3、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具备担任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上述聘任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2023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涉及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十)关于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已相应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资产
2023年10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资产的议案》,子公司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将位于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69号的厂房及土地转让给淮安新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楚明分公司。本人认为本次转让资产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转让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资产事项。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2023 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保持了自身独立性,忠实履行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
职 责,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并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 业意见和建议。
2024年,本人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将进一步发挥业务专长,为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章勇坚
日期:2024 年 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