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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燕食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紫燕食品
保荐代表人姓名孟晓翔上市公司代码603057.SH
保荐代表人姓名谭旭报告年度2023年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5日对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食品”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孟晓翔、邓皓源、荆晨曦等。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紫燕食品实际情况,对紫燕食品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及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检查的手段如下:(1)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曹澎波先生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2)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3)查阅公司历次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4)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会计凭证以及相关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6)查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主要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等业务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以来,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有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宜;公司独立性良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

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二)日常督导情况

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紫燕食品进行了持续督导,2023年度日常督导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广发证券已与紫燕食品签订《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对紫燕食品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及相关当事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情形。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未出现该等事项。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广发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紫燕食品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紫燕食品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详见“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募集资金的监管协议情况

按照《管理制度》中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9月5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9月5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9月7日,公司及子公司重庆紫川食品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9月7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2年9月13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9月14日,公司及子公司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3年2月17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5月19日,公司与子公司海南云紫食品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紫燕食品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银行名称账号2023年12月31日 余额存储方式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700501220005255954,639,627.68活期
重庆紫川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982800788019000042513,535,697.71活期
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200000612108310910393781,744,510.25活期
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支行12193134491033334,631,800.18活期
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310066674013006064887-已销户
安徽云燕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310501783600000071071,152,443.34活期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3100666740130066335592,677,361.12活期
海南云紫食品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支行1219473832105181,163,354.34活期
合计49,544,794.62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上述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外,募集资金余额中正在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为490,000,000.00元。

4、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已累计使用39,788,653.82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 90,000.00 元,本年度使用39,698,653.82元。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2,287,630.59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取得理财收益金额为11,842,610.28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49,544,794.62元,以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余额为49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539,544,794.62元。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广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紫燕食品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紫燕食品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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