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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存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上述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市北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市北高新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市北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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