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庭信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光庭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一)授信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综合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本次综合授信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的12个月内,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
(二)本次关联担保情况
应银行要求,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朱敦尧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亦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朱敦尧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单方面获利的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朱敦尧先生,中国国籍,现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先生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无偿担保外,年初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朱敦尧先生与公司未实际产生其他关联交易金额。
六、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无偿提供个人保证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本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
联董事朱敦尧先生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敦尧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已事先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展翔 | 赵简明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