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薛明)
本人于2023年4月19日正式当选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现就本人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情况
薛明,男,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拥有三十年以上金融投资管理经验,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和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晟荣星远(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和国债司副处长;中国光大集团新加坡地区总部副主任,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光大亚太新加坡上市公司董事,光大淡马锡中国投资基金董事;法国兴业银行大中华区董事经理;中国银泰集团副总裁,投资部总经理;美国百利吉亚(Beringea)基金(上海)投资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渤海产业基金任执行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能够保证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出席参加。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审议的各项议案,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任职期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并就关键问题在评议和核查后,均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投资及处置资产额度的议案》《申请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授权额度的议案》《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年度考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就《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均亲自出席,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本人主持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关于2022年度海欣集团高管考核及专项奖励情况的报告和关于2023年度高管目标责任的方案。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经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相关报告和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审议通过。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本人参加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阅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并听取了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勤勉尽责,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所有议案。
2023年10月20日,本人参加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阅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勤勉尽责,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认为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2023年12月28日,本人参加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听取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预审情况汇报,并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单独沟通。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勤勉尽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听取了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度报告预审情况的汇报,并与事务所就公司的审计及内控工作做了充分沟通。同日,本人参加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公司风控审计部2023年度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计划汇报,并对内审工作计划做重要指导。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内
部控制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和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内控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项工作,并对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在可持续开展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大风险事项、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现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同时,本人及时向公司董秘办了解投资者来电来访情况、e互动提问及回复情况,积极督促公司加强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与投资者良好关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现场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年度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会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等。认真参与董事会各项会议,事前审阅、亲自出席、参与讨论、合理权衡、审慎投票,帮助完善董事会治理结构与内控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利用出席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利用专业优势和经验,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在各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地了解、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对公司进行的问询,均得到了及时地反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从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地独立意见,对加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做好关联交易管理,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各项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本人和李志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对于此次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本人和李志军先生拥有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同意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年度考核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本人主持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相关考核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内部董监事及高管的薪酬结合了公司经营发展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相关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保持客观独立性,努力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营起到积极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好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三大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领导能力,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薛明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