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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秘办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秘办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秘办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秘办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董秘办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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