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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职责权限内的相关提案或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之前五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发生紧急情况而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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